山東藍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印章管理,保證公司印章安全、使用規范,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印章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印章的刻制、啟用、發放、回收、停用、銷毀等,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三條 公司印章包括:
(一)行政公章。適用于以公司名義出具的文件、函、證明、勞動合同、簽署的協議及其他行政事務性文件材料。
(二)黨支部公章。適用于以公司黨支部的名義出具的文件、證明及其他黨務類文件材料。
(三)專用章。適用于某項特定工作需要的印章,包括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1.法人章。適用于以公司法人名義簽發的文件,財務活動報表、單據,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其他需要使用法人章的文件、材料等。
2.財務專用章。適用于銀行開立戶、銀行結算、資金調撥等財務收支活動,各類財務報表、單據等;購買、開具、繳銷稅務發票等。
3.合同專用章。適用于公司在各類經濟活動中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4.發票專用章。
(四)其他印章。由業務部室按照職能和工作需要申請刻制并使用的內部印章,適用于以部門名義出具的各類文件材料。不對外行使權力。包括部門印章、其他業務專用章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內部,及下屬分、子公司。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第五條 印章刻制
公司本部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辦理,由需刻印章的部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單》(附件1),經審批后辦理。公司行政公章、黨支部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等,須經主要領導審批;部門印章、其他業務專用章等,須經總經理審批。
若因印章因長期使用磨損嚴重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須填寫《印章更換刻制申請單》(附件2)。
第六條 刻制印章應按有關規定持有介紹信,并到公安機關授權的刻章單位刻制。刻制完成后報綜合辦公室備案,填制《印章管理臺賬》(附件3)。印章的形體、規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印章啟用
公司本部印章,由公司綜合辦公室報集團辦公室發文公布啟用。啟用印章的有關文件材料和印模要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 公司印章按照“專人保管、分類存放、各負其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專人依職權領取并妥善保管。公司主要領導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公司主要領導指定的其他人員)是公司公章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印章、專用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經領導授權使用管理領導簽名章的人員是領導簽名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印章管理的人員是印章使用管理的具體責任人。
第九條 印章使用程序
(一)實行用印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先審批、后用印,經辦人填寫相關OA印章使用審批流程,經審批后用印。領導簽名章須有領導簽字授權的文字材料或口頭答復的記錄,作為印章使用的依據。部門印章、其他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管理、用印,并做好登記。
(二)實行用印登記制度。建立用印登記冊,登記用印時間、用印部門或個人、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經辦人等信息,登記冊應妥善保存備查,年底移交檔案管理員。
(三)實行用印材料留存制度。一般材料要保留領導簽批的草稿;合同、協議書要保留一份文本(正本);先進榮譽稱號申報要保留一套完整的申報材料。用印材料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年底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第十條 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需攜帶印章外出時,須在印章使用審批單中明確申請,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指定人員共同前往現場監印。印章外借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如當日未完成有關業務,需歸還后另行辦理用印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印章要指定專人保管,嚴格落實防盜措施,使用印章要有印章管理人員監印,確保印章安全。印章保管員要嚴格照章用印,遵守保密規定,未按批準權限用印、用印件內容有誤或不屬于所保管印章使用范圍的,印章保管員不予用印;使用人拒絕印章保管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保管員可拒絕用印并報告領導處理。加蓋印章,須保證位置恰當、文字端正、圖形清晰。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員因事、假不在崗位時,印章授權人應指定他人代(接)管印章,印章保管員要向代(接)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印章代(接)管人員要按照印章管理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印章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變動時,要根據工作安排,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填寫《印章交接表》(附件4),并報綜合辦公室留存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印章管理工作堅持誰用印,誰申請;誰批準,誰負責;規范管理,責任到人。任何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與繳銷
第十四條 因公司注銷、更名、內設機構調整,以及印章因長期使用磨損嚴重等原因,印章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停用原印章,及時交回制發機關造冊封存,并根據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重刻或銷毀手續。
特殊情況下,如公司注銷、名稱改變等,仍需繼續使用原印章處理善后工作的,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做好用印審批、登記,待善后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交回封存,印章管理人員應負責做好憑證材料的收集歸檔。
第十五條 銷毀印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經審批后辦理。印章銷毀時,由經辦人填制《印章銷毀申請單》(附件5)印章銷毀必須堅持多人監銷,登記印章管理臺賬,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印章刻制申請單
2.印章更換刻制申請單
3.印章管理臺賬、公司印章印模備案
4.印章交接單
5.印章銷毀申請單
附件1
印章刻制申請單
|
印章全稱 |
|
數量 |
|
||
|
申請部門 |
|
申請人(經辦人) |
|
||
|
申請日期 |
|
印章種類 |
|
||
|
申請事由 |
|
||||
|
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
|
||||
|
綜合辦公室意見 |
|
||||
|
分管領導意見 |
|
||||
|
總經理意見 |
|
||||
|
董事長意見 |
|
||||
附件2
印章更換刻制申請單
|
印章全稱: |
|||||||||
|
申請事由:
|
|||||||||
|
申請時間 |
|
申請人 |
|
||||||
|
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
|
綜合辦公室意見 |
|
||||||
|
分管領導意見 |
|
||||||||
|
總經理意見 |
|
||||||||
|
董事長意見 |
|
||||||||
|
原印章印模(適用于磨損印章更換)
|
刻制印章(印模)
|
||||||||
|
印章刻制 經辦人 |
|
印章送刻時間
|
|
印章取回時間 |
|
||||
|
備注: |
|||||||||
|
本表一式一份,由辦公室留存備案。 |
|||||||||
附件3
印章管理臺賬
|
序號 |
印章 |
印章啟用 |
印章退回 |
印章再用 |
印章狀態: 在用/留存/銷毀 |
|||||||||||
|
名稱 |
種類 |
印模 |
刻制人 |
刻制部門 |
刻制時間 |
領用 時間 |
保管 部門 |
保管人 簽字 |
退回 時間 |
退回人 簽字 |
接收人簽字 |
領用 時間 |
保管 部門 |
保管人簽字 |
||
|
|
|
公章 |
001 |
|
|
|
|
|
|
|
|
|
|
|
|
|
|
|
|
法人 |
|
|
|
|
|
|
|
|
|
|
|
|
|
|
|
|
|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
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 |
|
|
|
|
|
|
|
|
|
|
|
|
|
|
公司印章印模備案
|
001 |
002 |
003 |
004 |
005 |
006 |
|
007 |
008 |
009 |
010 |
011 |
012 |
|
013 |
014 |
015 |
016 |
017 |
018 |
附件4
印章交接單
|
印章名稱 |
|
||
|
印章圖樣 |
|
||
|
移交說明 |
|
||
|
移交時間 |
□臨時: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永久:自 年 月 日 起 |
||
|
原責任人 |
|
部門負責人意見 |
年 月 日 |
|
現責任人 |
|
部門責人意見 |
年 月 日 |
|
辦公室 意見 |
年 月 日 |
||
備注:本表一式二份,辦公室、印章接收部門各自留存備案。
附件5
印章銷毀申請單
|
印章名稱: |
|
|
申請理由: |
|
|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部門/單位負責人意見:
年 月 日 |
|
綜合辦公室意見:
年 月 日 |
分管領導意見:
年 月 日 |
|
總經理意見:
年 月 日 |
董事長意見: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監銷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印模留存備案(章樣):
|
|
備注:本表一式二份,辦公室、原印章保管部門各自留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