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的事項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
(一)東港區、嵐山區、莒縣、五蓮縣、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高新區的城區以及其他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工業集中發展區、旅游度假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區域;
(三)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區域。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和公路設置交通指示標志、路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和招牌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施,是指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門頭牌匾。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包括橫幅、印刷品。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意一邊邊長大于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的流動戶外廣告,是指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可以移動的特殊載體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管理單位】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功能區管委確定的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行政審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置實施審批和監督管理。
(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設施建筑施工進行審批,對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配合做好店招標牌的相關備案管理,依法查處設置戶外廣告相關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海事、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店招標牌的相關備案管理,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管理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嚴控減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規劃設置單位】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住房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管委)戶外廣告管理部門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經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縣政府(管委)批準;涉及突破經批準的總體項規劃、設置規范的,區縣政府(管委)應當就突破事項報市政府批準。
鄉鎮街道會同根據區域功能劃分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實施方案,報區縣政府(管委)批準。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實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對經批準的實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減少戶外廣告點位等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規劃要求】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體現美化優化城市環境的目標,按照戶外廣告與區域規劃相適宜、與建筑物、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的要求,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各類控制圖,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的分布和位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要求進行整體設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定的分布和位置外,不得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戶外廣告。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在規劃區統籌安排不少于30%的戶外廣告空間用于設置公益廣告和公共信息欄。
臨時性戶外廣告、流動性戶外廣告等不納入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八條【公示要求】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實施方案,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形式征求專家、行業協會、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九條【規劃許可】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筑物上需要設置有構筑物的非張貼形式戶外廣告的,其構筑物應當與建(構)筑物主體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既有建(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涉及改變建(構)筑物外立面、建筑結構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條【取得方式】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或者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受讓方。
鼓勵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場地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將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委托統一公開出讓。
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審批要求】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五)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審批期限】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審批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其他備案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不符合設置標準的,相關管理部門要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說明。
第十三條【設置期限】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延期設置不超過3次;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時限不應超過1個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除外。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使用期限應嚴格按照《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與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審批期限執行。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或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臨時戶外廣告審批】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房地產開發等需要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在擬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前五日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申請人信用承諾;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招牌備案要求】 招牌設置人應當在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備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結構設計圖等說明文件;
(三)招牌設置和維護安全告知承諾書。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構)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統籌設計和制作并進行備案。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人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時應當征求綜合執法部門意見,并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許可要求及二維碼公示】 戶外廣告和招牌許可和備案應當載明戶外廣告和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設置人、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戶外廣告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設置人名稱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戶外廣告許可變更手續。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逐步就經批準或備案的每一獨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事項賦予二維碼,供設置人在戶外廣告右下角公布,全面記錄戶外廣告編號、設置人、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
第四章 設置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總體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與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時應符合城市規劃的整體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科學規范設置,主色設定和色彩搭配應符合相關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匹配,不得損害建(構)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損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要有序合理地控制招牌的數量和形式。
第十八條【禁止設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的頂樓和外立面的;
(三)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立交橋、高架橋的;
(四)利用居民小區和單位的透空圍墻;
(五)利用市區道路的電桿、路燈設施;
(六)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八)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
(九)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
(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
第十九條【廣告設置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不得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與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亮度要求。
以投影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對投影器材做隱藏處理;大小、亮度和色彩應當與投影載體的整體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機結合;不得投影到機動車道的路面上,影響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墻體廣告設置要求】 大型墻體廣告設置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民住宅樓、商住樓、商務樓、廠區工業建筑墻體不得設置大型墻體廣告;
(二)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大型綜合市場可適度設置墻體廣告,應以規劃部門批準預留廣告位為準,不得擅自破壞建筑立面原有結構裝飾。
第二十一條【招牌設置要求】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設置規范的要求。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標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四)不得在設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樓頂;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六)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在沿街和道路兩側設置招牌的,應當按照設計要求進行設置,遵循“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銀行、市場、購物中心統一立面不超過兩個店招。位于道路交叉口,兩側均開門且屬于同一經營者的,允許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風格統一的招牌。
嚴格控制設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豎式招牌,確需設置的,應設置在建筑物兩端的實墻上,支架顏色應與墻面色彩相近,并做防銹處理。
第二十二條【流動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禁止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船舶、飛艇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航行。
除公共汽電車、出租車和貨運出租車外,禁止利用其他車輛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除空中游覽飛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出租車、貨運出租車、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覽飛艇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除分別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外,應當遵守《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與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單位利用自有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發布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的,除分別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外,應當遵守《日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與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圍擋廣告設置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圍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現場圍擋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不得留有缺口;圍擋底部砌墻不低于40cm,不得有泥漿等外泄。
(二)圍擋應牢固、穩定、美觀,宜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
(三)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m,車站、廣場以及市區內影響市容景觀的施工現場的圍擋不低于2.5m,最高不超過3.5m。
(四)圍擋保持整潔,無亂涂亂畫、亂張貼,無破損。
第二十四條【公益廣告設置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以下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一)大型戶外廣告牌、電子屏等廣告設施發布的公益廣告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廣告總量的百分之二十,電子顯示屏每小時播放公益廣告時間不少于十五分鐘;
(二)三面翻廣告位至少提供一面發布公益廣告;
(三)墻體、工地圍擋廣告位發布公益廣告面積不少于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公益廣告的內容應當由縣級以上宣傳部門審核或者提供。在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不得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改為商業廣告用途。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的應當以公益廣告代替。
第二十五條【禁止條幅設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主次干道及兩側可視范圍、公園、廣場等區域內,在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含面向戶外的室內玻璃窗、在建工程)、道路兩側樹木、交通護欄、河道、護坡、圍墻及其它公共設施上懸掛各類廣告橫條幅,包括各類商業廣告橫幅、公益廣告條幅、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宣傳標語橫幅。
第二十六條【傳單、印刷品等廣告宣傳用品】 在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散發商業印刷品廣告。
第五章 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設置單位資質】 涉及建筑結構安全的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和建(構)筑物結構安全要求進行設計。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設置單位資質】 戶外廣告和招牌竣工后,設置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有關規定、標準、技術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要求做好測試數據記錄簽字確認,并將驗收資料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設置人責任】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每季度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半年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隱患專項排查不少于1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2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設置人日常管理】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條【所有權人責任】 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任;不得將其所有的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未經批準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二條【拆除期限】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拆除;臨時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3日內予以拆除。
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原審批機關或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廣告拆除責任人】 因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需要拆除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日內拆除。
招牌設置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三十四條【拆除廣告處置】 已拆除的廣告設施,要及時清理,不得隨意堆放在樓頂、過道或其他公共場地,確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部門聯動】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電子政務系統,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互通機制。
第三十六條【雙隨機檢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許可數量的5%,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七條【日常巡查制度】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
戶外廣告設置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事項,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信用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用管理制度,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統籌管理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的許可證編號、設置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并及時通過市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等渠道向社會開放,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戶外廣告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條【依法拆除】 違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所有人無法確定或者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報紙、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共媒體予以公告,履行告知和送達義務。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依法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保全措施,依法實施拆除。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一般處罰依據】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運輸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區域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未辦理許可手續處罰】 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變更許可手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人未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變更手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廣告備案要求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牌設置人、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違反廣告設置要求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清理、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流動戶外廣告情形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航行的,分別由公安、海事、氣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利用其他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分別由公安、海事、氣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利用公共汽電車或者出租車設置經營性流動戶外廣告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其他載體設置經營性流動戶外廣告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單位利用自有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發布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分別由公安、海事、氣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公益廣告設置處罰】 違法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不按照規定比例發布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置人經綜合執法部門督促發布而拒不發布公益廣告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條幅設置處罰】 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條幅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印刷品宣傳管理處罰】 違法本辦法規定,在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散發印刷品廣告的,由綜合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散發的剩余印刷品。
第五十一條【違反廣告安全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未履行安全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或者未做臺賬記錄的;
(二)每季度重點隱患安全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半年隱患全面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年汛期前隱患專項排查少于1次,或者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未開展排查的;
(三)發現安全隱患未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2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未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的,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第五十二條【不及時清運拆除廣告牌匾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牌匾拆除后未及時清運,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廣告內容管理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工作人員處理】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的廣告,包括: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的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的展示牌、燈箱、櫥窗、指引牌等廣告設施或利用工地圍墻(圍擋)繪制、張貼的廣告;利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其他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五十六條【車、船、飛行器宣傳規定】 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申請海事部門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