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257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本條是對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規定。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和支柱,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主導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設立了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制度,即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國家所有者的職能,按照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二、國有資產的保護
第258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本條列舉規定了對國有財產的侵害行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由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哄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或多人一起參與強行搶占國有財產的行為。“私分”,是指違反國家關于國有財產分配管理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財產分配給個人所有的行為。“截留”,是指違反國家關于國有資金等國有財產撥付、劃(流)轉的規定,將國有財產據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為。“破壞”,是指故意損壞國有財產的行為。對以上侵害國有財產的行為,國家可以采取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等公法上的保護手段和我們這里所談的私法上的保護手段。
三、國有資產管理及責任
第259條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責任。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切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內容。《民法典》物權編著重從調整范圍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切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作出規定,并與有關國有財產監管的法律作出銜接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