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交通能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車輛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集團車輛的安全運行,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證營運車輛技術的完好性、可靠性,防止車輛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所有車輛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執行,各公司、部室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內 容
第四條 嚴格車輛檢驗標準和規定。集團所屬營運車輛必須嚴格執行公安、交通部門關于車輛上牌辦證、年審;二級維護竣工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法規制度。車輛安全狀況和綜合技術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16)、《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16)、《液化天然氣汽車維護技術規范》(JT/T 1009-2015)和有關行業標準。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和未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不準投入運行。集團各級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管理人員必須要嚴格管理掌控、督促落實。
第五條 加強車輛例保檢查和一、二級保養制度。將各級保養實施措施用來作為保障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和排除故障隱患的重要途徑。確保營運車輛的例保上臺率達到百分之百。做好例保檢查記錄及小修車輛的派工記錄。所有車輛必須進行例保檢查,合格后方可報班投入運行。嚴格按照車輛運行行駛里程的規定要求做好一、二級保養工作,嚴格按照工藝規范進行施工,任何運營單位不得漏保、脫保。二維上線檢測未合格的車輛必須經維修確保上線合格后投入運行。
第六條 各運營單位必須建立車輛的一日三檢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有重點的對所屬車輛進行抽檢或普查,黃金周、節假日運輸高峰以及執行臨時重要運輸任務前,要組織人員提前介入,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全面檢查,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車輛狀況完好。
第七條 集團營運車輛應統一車輛標識,確保車輛設施、裝備性能的完好性。各運營單位要嚴格按集團及主管部門規定要求,車輛的各項設施、裝備必須符合公安車管機關規定,必須配備標準滅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標志牌,按要求配備齊全安全錘等必要的安全設施。要按要求安裝行車記錄儀和 “GPS”衛星定位系統,認真做好跟蹤監督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增減車輛配置設施、裝備和結構。
第八條 加強對報廢車輛和轉出車輛的管理。對于報廢車輛和轉出車輛一律不準再投入營運,根據國家關于《汽車報廢標準規定》要求,營運車輛應按照規定使用年限或行駛總里程到期應堅決報廢。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于到期應報廢或轉出的車輛要加強管理,及時辦理報廢或轉出車輛的手續,報廢車輛應保持五大總成件基本完整,送交到國家法定的物質回收部門,領取車輛報廢證明;轉出車輛必須經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正常轉戶手續,并留存有關轉戶證明復印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車輛解體報廢或私下轉讓。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集團安委辦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