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側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
第三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牽頭,各公司人力資源、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內 容
第四條 三類崗位人員安全培訓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對安全生產三類崗位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
(一)三類崗位人員范圍
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安全生產三類崗位人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法人(A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C類)。
(二)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培訓學時要求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2.一類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五)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正式操作證者,方準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還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
3.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4.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必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一)集團公司對所有在崗人員、新進人員在分配到工作地點以前進行公司級、部室級、崗位級安全教育。
(二)各公司對所有在崗人員、新進人員在分配到工作地點以前進行公司級、部室級(含生產經營單位)、崗位級安全教育。
(三)培訓學時要求
1.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2.危險化學品等高危崗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3.轉崗及離開本崗位達6個月以上,需重新進行崗位培訓,需達到8學時。
(四)三級安全教育程序
1.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參加培訓人員要經過安全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部室級安全教育由各部室、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并對上崗人員安全生產素質、隱患排查及事故防范等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3.崗位級安全教育由所在班組組長(含線路長、車隊長)組織實施,對上崗人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使其了解具體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等。
(五)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內容
1.公司級安全教育內容: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2.部室級安全教育內容: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部室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崗位級安全教育內容: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方法;
(5)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六條 從業人員日常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 附 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集團安委辦負責解釋、修訂。